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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一步明确太湖治理的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08-08-08 14:09: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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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正式成立。529,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主持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会上就太湖综合治理中的重点问题和有关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根据《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要》(发改办地区〔2008〕1369),现将有关具体问题事项整理如下。  
      (一)关于蓝藻打捞机制问题。蓝藻打捞工作由江苏、浙江两省人民政府总负责,按照协调确定的太湖水面开发利用协议,明确范围,落实责任,积极主动实施打捞,并做好蓝藻无害化处理工作。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要加强监管。由水利部会同江苏、浙江两省研究建立“两省联合、统一行动、专业打捞、以奖代补”的蓝藻打捞、监测考核及激励机制的可能性。
      (二)关于科学实施引江济太问题。由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组织两省一市、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太湖流域引江济太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统筹考虑流域防洪、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水环境治理的关系,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引江济太效益。
      (三)关于简化水利工程项目审批问题。在国家新规定出台之前,《总体方案》中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31号令的要求办理。为加快流域性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审批,初步设计由水利部审批;其它项目初步设计可由地方省级政府审批。如有新规定出台,按照新的要求办理。
      (四)关于项目投融资问题。《总体方案》中水利工程建设投资主要由地方筹措,中央安排少量引导性补助资金,补助比例参照第一轮治太骨干工程最低的补助比例。污水处理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17%,垃圾处理项目补助比例参照污水处理设施的补助比例。纳入国家补助范围内的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投资参照长江防护林二期工程投资补助比例,纳入国家补助范围的湿地保护工程国家和地方的投资比例为4:6。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中的生猪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工程补助比例按养殖场规模确定,中央平均补助投资为1580万元;沼气工程建设补助参照《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执行;其它类型治理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有待进一步研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属于中央事权的项目由国家投资,属于地方地权的项目,原则上以地方为主,中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于其他领域的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原有投资渠道中安排。关于银行单独安排治太专项贷款计划问题,地方可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乡镇治理项目银行贷款应由地方贴息。加大发行企业债券力度,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程序。对于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可以予以优先审批。
      (五)关于项目用地问题。凡纳入《总体方案》的项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根据治理进度要求,纳入当年土地利用计划,逐年给予安排。经充分论证,能够将太湖治理工程项目整体打包作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家可以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给予重点保障和支持。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要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省(市)范围内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对已经国家核准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性工程用地,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可以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先行用地。
      对生态建设项目,两省一市要按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合理安排生态用地。
      江苏省和浙江省可结合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下达的周转指标控制下,在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的项目中,将符合挂钩条件的用地,组成项目区,纳入挂钩试点,由省统一组织实施,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关于整合科技资源问题。科技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两省一市做好现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建立环保科研数据共享服务体系,实现科研资源的共享。
      (七)关于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报告问题。由环境保护部制定统一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两省一市组建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两省一市将太湖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报送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定期统一发布太湖水环境质量信息,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八)关于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问题。水利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和两省一市,进一步协调和完善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后,报国务院审批。
      (九)关于完善法律法规标准问题。水利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按照《总体方案》和国务院立法计划,抓紧《太湖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年内争取上报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两省一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相关标准的制定。两省一市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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