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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区各幼儿园(托儿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托儿所)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教规[2006]139号、锡价费[2006]142号、锡财综[2006]17号)及《关于调整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06]143号、锡教规[2006]140号、锡财综[2006]18号)文件精神,惠山区物价局、教育局曾于2006年7月3日,制定了惠山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经过1年多的试行,随着上级教育部门对幼儿教育的要求不断提高,原定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幼儿园办学要求,应各幼儿园申请,同意惠山区各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按照无锡市物价局锡价费[2006]143号文件标准执行,原惠发改价[2006]33号文件收费标准停止执行。同时,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幼儿园类别标准要严格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凡不符合同类别幼儿园标准的单位,要降低一个等级(类别)收费。
二、经教育行政部门等级注册的托儿所一律按无锡市合格幼儿园标准收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收费。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的,可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标准执行。
三、幼儿园在园的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是保育教育成本的组成部分,幼儿园不得以代办费等名义另行收费。严格控制代办服务费,代办服务费项目近限于幼儿园园服、被褥、春秋游。代办服务收费,应按成本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并且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四、幼儿园收费的票据一律使用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套印“财政部监制章”的专用收据及结算凭证。
五、以上通知自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物价局 无锡市惠山区教育局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