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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要求,《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6月1日颁布施行。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锡政发〔2007〕214号文件和《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机关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机关是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经贸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贸局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审批、核准、备案,需转报省、市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经贸局负责分别上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惠山经济开发区由区政府授权,行使区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管理权限(上报项目除外)。
二、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权限
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2004本)的规定,我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项目,除按(2004本)执行外,同时对部分企业投资项目按《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惠府发〔2006〕127号)文件规定执行核准或备案。
三、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项目,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出具前置审批意见,项目单位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前,如有需要,可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并填写投资项目核准前期咨询联系单。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由备案机关先行出具备案通知后,依法办理规划、国土、环保等各方面手续。企业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时,除按实施办法中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外,均需提交项目所在地政府(街道)的初审意见。为规范投资管理,各镇(街道)配套区内的项目均统一由所在地政府提出初审意见,藕塘职教园区和西站物流园区内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惠府发〔2006〕127号文件中企业项目审批程序与此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2.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咨询联系单
3.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流程图
4.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流程图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期咨询联系单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8.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9.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审批 备案 办法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42份
附件1:
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机关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实施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市、市(县)、区发展改革、经贸部门按照投资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市(县)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上报。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授权,行使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管理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原则上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24号)规定办理。对限下外商投资项目应经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再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由外经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二、权限划分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划分
1.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的通知》(苏办发〔2003〕5号)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需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执行,其中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划分
根据《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市、市(县)、区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划分如下:
1.农林水利
水库:跨省(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管河流和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河流和跨市(县)、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和涉及跨市(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管河流及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交通运输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高速公路网、国道及省道网公路、区域干线公路、跨市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地方公路和跨市(县)、区的地方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涉及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县)、区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吨级以上(含1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原材料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20万吨及以上钾、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钾、磷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城建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或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县)或日调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日填埋5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单片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1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除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其他项目,由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市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市(县)、区以下地方政府的项目,由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的划分
对我市市域范围内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按规定由省备案以外,市、市(县)、区的具体备案权限划分如下:1.江阴市、宜兴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辖区范围内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化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外,由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2.锡山区、惠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辖区范围内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化工项目,物流业中的货运配载、停车场项目,商贸业中的大型区域性批发企业、大型零售、仓储式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外,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3.滨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辖区范围内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化工项目,物流业中的货运配载、停车场项目,商贸业中的大型区域性批发企业、大型零售、仓储式大型商业设施项目,以及不在市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项目以外,由滨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除上述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操作规程
(一)政府投资项目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立项),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除办理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手续外,均需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或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除办理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手续,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原则上需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规程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条件,即项目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按有关规定委托编制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
(2)规划选址意见;
(3)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预审意见;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规程:
(1)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附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以及有关材料。
(2)市、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申请,并牵头组织市、市(县)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3)市、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具备审批条件的,即符合政府投资范围、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落实前置审批条件,并已报经市政府同意建设或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予以批复。
为了方便项目单位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前置手续,如有必要,市、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咨询联系单,同时抄送同级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批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原则上分别报批,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合并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条件,即项目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资金来源平衡方案;
(4)重大项目专家评估意见;
(5)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
(6)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8)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规程:
(1)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附相关批准文件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2)市、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并牵头组织市、市(县)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需组织专家参与论证。
(3)市、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具备审批条件的,且总投资控制在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批准范围之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批准后,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规程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超投资按《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无锡市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333号)规定办理。
(二)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明确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操作规程
(1)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出具项目前置审批意见。
项目单位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时,如有需要,可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并填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期咨询联系单。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有关要求及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期咨询联系单上签注初步意见并盖章,同时抄送同级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前置审批工作。如有必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协调会,及时解决相关部门前置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前置审批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期咨询联系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或转报。
(2)项目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须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规划、土地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
(4)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或根据需要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委托评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等。
(5)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出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决定书》;对不予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以核准的理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决定书》或《企业投资项目不予核准决定书》的同时,应抄送同级建设、规划、土地、环保、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有关前置审批手续和资料)并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操作规程
(1)项目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须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
(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准予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准予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建设、规划、土地、环保、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并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5)项目单位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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