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制意见》的要求,特公布本局的行政执法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一、执法范围:
(一)物价检查所
1、根据《价格法》依法对价格管理对象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局的工作部署,制定年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市场价格巡查、节假日价格检查、价格专项检查、价格跟踪检查等。
3、按照社会服务承诺制要求,认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价格问题的咨询和投诉,并做好宣传解释和处理答复工作。
(二)综合统计科
对全区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二、执法依据
(一)物价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国务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4、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5、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6、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7、《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8、《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9、《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
10、《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
(二)综合统计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3、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4、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5、《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
6、《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
7、《江苏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
8、《江苏省统计监审工作暂行办法》
三、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发现违法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于七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由两人以上持行政执法证调查取证,立案之日两个月内查清案情。
3、告知。一般案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行政处罚告知通知,听证案件发出告知听证通知书,当事人在三日内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前七日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4、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用书面形式作出,由领导签发,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由主要领导签发。
5、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签收,收回送达回证。
四、责任追究
1、对错误执法的,由部门领导和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2、对年度内错误执法的直接责任人,第一次教育,第二次通报,第三次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3、对年度内错误执法3人次的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五、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权监督举报。电话:3598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