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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8
一、贷款规模
2008-2010年三年提供5亿欧元贷款。每个项目贷款额度不低于2500万欧元(同类小项目可以打捆),一般项目贷款额最多占项目总投资的50%,对于显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贷款额可占项目总投资的75%。
二、贷款领域
1.可再生能源方面
包括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中小型水电、抽水蓄能电站、地热利用等项目。
2.能源合理使用方面
包括沼气回收及利用、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业锅炉改造、热电联产改造等项目。
其他项目包括电力和工业部门的节能、清洁燃料改造以及碳收集和储存等项目也可提交审核。
此外,清洁工艺生产、垃圾处理综合利用、植树造林、能源可替代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电气化铁路改造等类项目,经评估在符合EIB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的核心原则下,也可以考虑。
三、贷款条件
贷款币种可以选择欧元或美元,计息方式可以选择固定利率,也可以选择固定利差浮动利率。其中,固定利差浮动利率贷款条件为:年利率为6个月的EURIBOR或LIBOR+10~15个基点,最多不超过40个基点。贷款期限最长25年,含宽限期5年。无承诺费、先征费、管理费及评估费。主要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ICB)采购。
四、贷款程序及转贷原则
1.EIB与中方借款人财政部签署5亿欧元框架贷款协议。
2.国家发改委商财政部一次性或分批确定子项目贷款方案。
3.中方向EIB提出子项目贷款申请。
4.EIB经过项目评估、审核,确定子项目贷款安排。
5.EIB向财政部发送项目安排通知(PAN),承诺贷款项目。
6.经EIB承诺贷款的项目,在按照国内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外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国内相关审批手续后,根据各子项目性质,由财政部分别与中央有关部门(部门还款项目)、或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还款项目)、或国内金融机构(国内银行转贷项目)、或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还款项目)签署转贷协议,使框架贷款生效。
7.根据需要,EIB与项目单位签署项目协议。
8.项目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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