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所有项目:
(一)财政性建设资金。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三)其它经批准用于投资项目的政府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是指项目储备库、项目审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监督检查的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必须坚持“积极有为,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切实可行,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建立与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的审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七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凡由政府投资(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拟建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拟在今后三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必须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九条 拟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责任部门必须在每年七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申请,同时应提供项目简介及规划、土地、环保、资金筹措方案等初审意见,并附项目其他相关材料。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提交市城建指挥部会议讨论同意后列入。
第十条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须着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和规模、总平面布置、功能配套、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建安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对储备库项目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城建指挥部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由部门申报使用,市发展和改革局扎口管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评审等工作。建安投资超过3000万元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经费待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从总投资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建安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建安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或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评审。评审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参与。对特别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项目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报告;
(二)资金方案;
(三)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四)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五)国土部门预审意见;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可研报告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后,项目单位要加快编制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及概算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标准、建设期限、投资估算等进行编制。建安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组织初步设计评审,其中城建、社会事业类项目由建设局组织,水利、交通、园林绿化等其它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投资概算审核由市财政局组织。初步设计评审和概算审核意见抄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从前期工作基本到位的储备项目中选取。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他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由市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分正选项目和预备项目两类,正选项目必须保证资金及时到位,预备项目在财力、土地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展拆迁等前期准备工作,待列入正选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如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的10%或增加额超过300万元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年度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开工建设的主要依据,项目正式开工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并抄发改和财政部门备案。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增加或削减项目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其中,对增加或削减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就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的调查,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将列入市人大资金监督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各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人和联系人制度,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和联络员。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于每季度底前(其中人大监督项目、重点重大项目于每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都要依法办事,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靖江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