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长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关于《南长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经区十六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南长区专利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南长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专利资助资金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主要适用范围为: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的资助、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与培训、优秀专利的实施与产业化、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第二条 凡我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的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资助资金:
(一)当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当年度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当年度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三)当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四)当年度申请发明专利累计达5件以上或当年度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累计达10件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五)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累计达3项以上或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累计达8件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三)当年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四)当年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五)当年度申请发明专利累计达5件以上或当年度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累计达10件以上的,给予5000元单项嘉奖;申请量特别多的,可视实际情况加大奖励力度;
(六)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累计达3项以上或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累计达8件以上的,给予5000元单项嘉奖;获得授权特别多的,可视实际情况加大奖励力度。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可对全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科技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时所发生的宣传、培训费用实施补贴。
第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可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专利资助的申报程序:
(一)资助申报工作一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定在每年的十一月份。
(二)申报专利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专利申请的资助须提供《南长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原件一份;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缴费收据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的,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个人申请的,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专利授权的资助须提供《南长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原件一份;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一份,缴费收据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的,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个人申请的,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专利申请或授权的单项嘉奖须提供当年度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明细清单,并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授权人为单位的,须附单位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区科技局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清单及当年优秀专利实施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等有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拔付专利资助资金。
3.专利资助资金在区专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科技局按有关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
4.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区专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区专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从专利资助资金中支付资助奖励。
5.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6.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7.本意见由无锡市南长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来源:南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