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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南长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对外政务公开事项
发布时间: 2007-10-30 10:47: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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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南长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无锡市南长区发展和改革局(挂牌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科技局)

法律依据

一、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三)、第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部分(四)

    3、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4、《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 

    8、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9、国家发改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10、国家发改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11、《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1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

    14、《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15、《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16、《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二条

1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四条

18、《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五条

 

三、科技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 

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5、《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条 

6、《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7、《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四条 

8、《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依据

 

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发展和改革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

2000.1.1

2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6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

改委

2004.9.15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

国家发

计委

2003.5.1

5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

人大

2004.2.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

2004.4.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

1979.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

1986.4.1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1.7.2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2.10

6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

2002.2.11

7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

改委

2004.10.9

8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

改委

2005.2.28

9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

改委

2002.1.30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0.12.26

11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1996.6.1

12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

1995.7.1

13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

海关总暑

2002.2.8

14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1.12.20

15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1.12.20

16

《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商务部

港澳办

2004.8.31

17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商务部

2004.8.3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大

1985.4.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

1993.7.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国人大

2002.6.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93.1.1

5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务院

1999.5.23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8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科学

技术部

2006.2.5

9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部、民政部

2000.5.24

10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江苏省

人大

2000.12.1

11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江苏省

人大

1992.8.24

12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1999.4.1

 

 

 

行政许可(转报)

(共6项)

 

发展和改革局(共1项)

 

一、企业投资项目报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二):“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具体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执行)

    2、国家发改委令二OO四年第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淮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外经局(共5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技术引进合同

法律依据:                   

(一)、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0]第218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22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

(二)、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经营限期的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限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约定。

3、其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2号)第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资发[1995]第389号)第八条  外经贸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指标内,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配额的申请,签发配额申请;办理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特定登记商品的进口登记手续,签发进口登记证明。

(3)国务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产品配额、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

2、《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

3、《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4、《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国产设备退税

法律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第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进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部门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2、《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二条  鼓励类、限制乙类以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合同〉、《章程》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

四、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法律依据:

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2、关于转发《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外经局,商务部近日制定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五、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法律依据:

1、《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商务部的委托,对本地区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或核准。

2、省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外经局,近日国家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