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办对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申办材料:项目单位应提供按《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附电子文档),并提供以下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注:工业项目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需要做节能评估
报省发改委核准的房地产项目必须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做节能专章
办理程序: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转报省发改委核准,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和1亿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省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由市以下发改系统核准。
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 国家发改委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4. 锡政发[2007]21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原则上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发改委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24号)规定办理。对限下外商投资项目应经过外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再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由外经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5. 锡政办发[2006]12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发改委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