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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
外资项目包括两类情况: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内资项目包括六类情况:
1.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2.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3.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2001]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4.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5.国务院授权具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但无出具免税确认书资格的有关企业批准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6.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申办材料:
外资项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九份(格式附后);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外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内资项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三份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一式九份(格式附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5.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并以A4纸复印或打印。
办理程序:
1.本市范围内(江阴、宜兴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取得预审意见。
2.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各区(县)预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3.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初审后,10个工作日以内拟文转报省发改委。
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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