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申办材料:
项目单位应将以下材料递交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注:以下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档材料。其中扫描文件格式为JPG、PDF等,单个文件容量不得超过6M;表格、文本、幻灯片文件采用Microsoft Office2000格式;国产设备清单格式为省发改委网站上在线填写并导出的格式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和预审机关印章)3份;
2. 企业申请(所在区发改局加注意见),3份
3.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若是增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联的项目核准文件,3份(2006年9月5日之前批准的项目,可以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批复);
4.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加盖项目单位印章)一式7份;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需9份(注:国产设备清单格式需在省发改委网站上在线申请,网址如下:http://218.94.123.96:8089/index.action)
5.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3份;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3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3份;
8.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一般纳税人,加盖企业印章),3份;
9. 最终产品说明(加盖企业印章),3份;
10. 外商投资企业在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或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相关手续后,如需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进行调整并同免税额度进行调剂使用的,须出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或当地监管海关的确认函 。
以上所有资料,一律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办理程序:
1.本市范围内(江阴、宜兴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取得预审意见。
2.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各区(县)预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3.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初审后,10个工作日以内拟文转报省发改委。
办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施行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1号)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施行办法> 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75号) 3
3.《层转〈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施行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锡国税发[2006]223号)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2006]204号)
5.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外经发〔2007〕61号)
6.《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