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含单亲家庭)构成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申请家庭中夫妻双方至少1人具有无锡市市区城镇户籍。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2)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总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的面积,应计算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2008年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标准为:申请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申请家庭无房或原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
一个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5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书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面积标准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等活动。 |